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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1條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1條
法規: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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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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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頒給勞動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勞動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或推動,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二…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本獎章除由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並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第7條
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通知其服務機關(構)、推薦之機關(構)、事業機構或團體。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第9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發現有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者,應即通知本部,必要時…
第10條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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