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申請本辦法之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其檢附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 第15條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進行訪視或查對資料,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16條依本辦法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除第八條另有規定外,其與政府機關所定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
- 第17條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一、申…
- 第19條本辦法各項協助措施所需經費,由特別預算支應。必要時,並得依法由就業保險基金或就業安定基金勻應。主管機關得視預算執行情形,…
- 第20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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