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四章 附則
申請本辦法之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其檢附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進行訪視或查對資料,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申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視或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一、申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視或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本辦法各項協助措施所需經費,由特別預算支應。
必要時,並得依法由就業保險基金或就業安定基金勻應。
主管機關得視預算執行情形,公告調整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
必要時,並得依法由就業保險基金或就業安定基金勻應。
主管機關得視預算執行情形,公告調整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