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7條 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一、申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視或查對。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