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政府機關(構)上工,每月最高八十小時。
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工津貼: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且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
二、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政府機關(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