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第11條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其至民間團體上工,由主管機關依每小時最低工資,按月發給上工津貼,且每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金額。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地上工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補助其進用前項人員之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