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第10條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六十日者,於尋職期間完成職業心理測驗等求職準備、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及推介服務,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尋職津貼。前項青年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達一定期間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業獎勵。第一項尋職津貼及前項就業獎勵,合併最高發給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