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4條 外國人依本辦法申請從事專業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二、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三、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