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3條 符合於最近五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外國人,得檢具第五條所定相關文件,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