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52條 法規: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之程序 › 第二節 國內招募求才 第52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