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法規: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之程序 › 第二節 國內招募求才 第46條 被看護者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工作之意願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