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看護者得免經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一、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二、同一被看護者曾受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家庭看護工作或第五條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照顧,且年齡滿七十五歲以上。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二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 第四節 社福技術工作
第35條
第二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 第四節 社福技術工作
第3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