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九款之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
- 第31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於家庭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第32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
- 第33條外國人受聘僱於前條雇主,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作或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
- 第34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聘僱許可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情事…
- 第35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看護者得免經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醫療機…
- 第37條前條之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畫及期間,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前項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第38條主管機關得就前二條規定事項辦理實地查核。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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