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33條 法規: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六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第3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醫療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查核結果,認可醫療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