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負責統籌管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三、勞工復工或配工之建議。
四、職業傷病通報。
五、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業務推廣及績效管理。
六、網絡醫院之推廣、建置及連結。
七、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人事、業務管理及補助經費之運用。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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