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16條 法規: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第16條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應專責辦理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業務,不得兼任與第十四條無關之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