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13條 法規: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第13條 認可醫療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醫療機構擬於前項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且原認可條件未變更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備具第七條第二項書件及參加第十七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提出續行認可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