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9條 法規: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第9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業醫學、公共衛生、職業安全衛生及法律等專業人員遴聘之。前項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