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應組成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之審議事項。
三、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資格撤銷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申請。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
- 第8條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業醫學、職能復健、職業重建…
- 第9條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 第10條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前項人員,對…
- 第11條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審查;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者,由中央…
- 第12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擬於前項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且原認可條件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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