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6條 本辦法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書件未備齊者,申請人應自接獲職安署或保險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