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第12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2條 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及前條第四項第六款所定職業病診斷書,應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職業災害勞工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就醫者,其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