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6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6條 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證明單,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受檢。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外,由保險人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