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3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3條 被保險人從事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作業,其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