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2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當年度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績效評估目標及前一年度績效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通過後,送本部辦理查核。本部得邀集勞工團體代表、雇主團體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作業小組進行實地評鑑。本部辦理前二項查核或評鑑時,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