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輔助設施補助 第6條 雇主於受領輔助設施補助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繼續僱用該職業災害勞工。但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