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3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3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書件未備齊者,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