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2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2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查核申請人之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或進行現場訪視查核,申請人及事業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彙整補助資料、全年度執行成果及查核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核撥補助後二年內,追蹤申請人之執行情形及職業災害勞工後續工作狀況,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完成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