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施工者執行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安全衛生統合管理組織,並指定整體工程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監督及協調相關事項。
二、連繫與調整各施工者之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以控制施工風險。
三、實施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巡視,並督促改善缺失事項。
四、執行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進場之安全管制。
五、建立緊急應變機制,並定期實施演練,以確保事故發生時之即時應變能力。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17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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