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8條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申訴逾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二、申訴書未於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三、同一性騷擾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四、同一性騷擾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重行再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