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性騷擾事件調查時,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告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