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2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2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之資格如下:一、非屬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受僱員工。二、僱用前款受僱員工之實際從事勞動雇主。三、非屬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四、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