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8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8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附表所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前項月投保薪資,不得申報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