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10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10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按其申報加保管道,依下列規定繳納:一、保險人官方網站: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向其辦理加保手續之便利商店(超商)。三、職業工會: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