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4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計算,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依本…
- 第65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
- 第66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死亡證明書、…
- 第67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
- 第68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遺屬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
- 第69條被保險人死亡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經保險人核定應給付而未發給者,其遺屬得承領之。前項…
- 第70條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自被保險人死亡…
- 第71條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具下列書件:一、失能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
- 第72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未能協議,為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
- 第73條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協議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由代表請領…
- 第74條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且無法共同具領時,保險人得以戶籍地址書面通知未具名之其…
- 第75條被保險人死亡,其未成年之受益人無法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予以計息存儲,俟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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