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或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本法第七條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如下:一、經專門職…
- 第8條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外國籍人員,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
- 第9條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外國籍被保險人,得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或外國護照替代之。
- 第10條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資料或相關資料詳為記…
- 第11條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除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
- 第12條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或退保手續時,應分別填具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
- 第13條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一、應徵召服兵役。二、留職停薪。三、因案停職或…
- 第14條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該規定辦理:一、本法施行後,於…
- 第15條符合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
- 第16條勞工於下列時間到職、到訓,其所屬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到訓之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視為依本法…
- 第17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二條規定。
- 第18條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一、辦理投保手續未填具投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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