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失能診斷書。
三、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除得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或診所檢送相關檢查紀錄或診療病歷。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四節 保險給付 › 第四款 失能給付
第56條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四節 保險給付 › 第四款 失能給付
第56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