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母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相關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三節 保險費 第30條 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之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寄送之當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