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遺屬年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再婚或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54條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四節 保險給付 › 第五款 死亡給付
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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