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第4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瞭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