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觀光旅館業。二、旅館業。三、民宿。四、旅行業。五、觀光遊樂業。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非公務機關 消費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