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