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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28條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28條
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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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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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提供足夠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
第24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料及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
第25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26條
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
第27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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