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26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6條 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