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21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第21條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