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22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第22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