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業者)。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管理人:由業者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稽核人員:由業者負責人指定,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查察專人或專責組織執行本計畫之落實情形。
前項第二款管理人與第三款稽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但業者僅有一名員工者,不在此限。
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