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1條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