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4條 汽車修護技工死亡、執照受撤銷或廢止處分者,汽車修護技工或關係人應將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前項汽車修護技工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局逕行公告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