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6條 法規: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6條 領取加發慰助金給與之人員,於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按比例收繳原加發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繳回臺鐵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