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9條 法規: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9條 資產管理機關出租國有土地及房屋予臺鐵公司使用時,其租賃期限,依國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並應簽訂契約書。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臺鐵公司向該管理機關申請續約,除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且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積欠租金達半年以上或國家重大政策變更情形外,該管理機關應辦理續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